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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1民督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吴宏伟与洪黑小督促支付令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宏伟,洪黑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内2221民督47号申请人吴宏伟,男,32岁,蒙古族,农民。被申请人洪黑小,男,60岁,蒙古族,农民。申请人陈正月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洪黑小给付欠款1800元,并承担诉讼费。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吴宏伟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洪黑小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吴宏伟欠款1800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夏晓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刘 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