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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1民初1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吴晓丽与大连振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大连福基币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晓丽,大连振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大连福基币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1民初1855号原告:吴晓丽,女,197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山,辽宁泓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振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岗店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570861XXXU。法定代表人:徐振国,该公司经理。被告:大连福基币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691449XXXJ。法定代表人:李平平,该公司经理。原告吴晓丽与被告大连振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大连福基币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吴晓丽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晓丽撤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吴晓丽负担。审判长  陈立杰审判员  邹丽娟审判员  肖纬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春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