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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刑终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乔XX等非法拘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乔XX,薛XX,李XX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刑终208号原公诉机关侯马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乔XX,男,1978年6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5年6月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侯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8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16年7月22日再次被侯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29日因病死亡。原审被告人薛XX,男,1982年6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08年4月1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5年4月6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侯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5月7日因吸食毒品被侯马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6年7月22日再次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侯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强制戒毒未执行)。经侯马市人民检察院决定,2016年11月21日被侯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侯马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李XX,男,1990年8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5年4月6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侯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5月5日被解除取保候审,同年7月22日再次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取保候审。经侯马市人民检察院决定,2016年11月30日被侯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侯马市看守所。侯马市人民法院审理侯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乔XX、薛XX、李XX非法拘禁一案,于二0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作出(2016)晋1081刑初15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乔XX不服,提出上诉。审理期间,上诉人乔XX于2017年4月29日因病死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李XX、薛XX,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5年4月5日21时许,被告人乔XX纠集李XX、薛XX从运城赶到侯马找欠其85000元赌债的贾XX要钱,经担保人袁XX联系,三被告人在侯马市人民医院东院内找到了贾XX。在乔XX的指使下,李XX、薛XX一左一右架着贾XX,连拖带打将其拉至乔XX驾驶的黑色尼桑牌轿车后排座椅上,李XX和薛XX将贾XX夹在中间,李XX用手扇了贾XX数下,将贾XX控制在车内向其要钱。贾XX无奈向其朋友单XX打电话请求帮忙,三被告人遂将贾XX带至单XX家中商量还款事宜,乔XX让贾XX把之前的欠条改为欠袁XX的欠条。22时50分许,乔XX等三人将贾XX带至呈王路和紫金山街十字路口,让其下车自行离开。经鉴定,贾XX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审理期间,被告人乔XX、李XX、薛XX赔偿了被害人人民币15000元,被害人贾XX对三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采信的证据有:1、贾XX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5年3月份,她在运城市全球通会所的一个房间玩网络百家乐时输了85000元,因没钱就通过袁XX说情给乔XX打了欠条。4月5日21时11分,袁XX给她打电话问其在什么地方,她告诉袁在侯马市人民医院东院。过了十来分钟,袁XX说到了门口让她出来,她从医院急诊部刚出来,看到袁XX后,还未说话就被运城赌场的两个男子架住两边胳膊,高个子男子拽住她的头发打她头部和脸部,低个子男子架着她,袁XX一直跟着。后她被拖拉至住院部大门外一辆黑色尼桑牌轿车(无车牌)上,高个男子在左边,低个子在右边,乔XX在驾驶位置坐着没说话,后袁XX上了副驾驶位置就说赌场欠钱的事。她就联系侯马市高村乡东高村的朋友单XX,几人一起到了单家,乔XX、袁XX二人先进去,过了五分钟左右,单XX、乔XX、袁XX三人一块出来叫他们三人进去,乔XX把之前的欠条给了她,又让她给袁XX打个借条,并说以后找袁XX要钱。她将之前的欠条收好后,又给袁XX打一个85000元的借条并按了手印。从单XX家出来后,五人开车行驶到呈王路和紫金山街十字路口时,袁XX让她下车自己走了。2、证人袁XX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初,贾XX在运城给他打电话说欠赌场85000元,让他给赌场的人说一下,他与乔XX通了电话后,乔XX看在他面子上把贾XX放了回来并打了85000元的欠条。到了4月5日20时40分许乔XX和一高一低两个男子到侯马找到他说让贾XX还钱的事。他与贾XX联系后,与乔XX开车来到侯马市人民医院东院,见到贾XX,跟乔XX一起的两个男子就把贾XX架住往车上拖打,贾XX被拉上车的后排中间坐着,高个子男子就扇了贾XX几下。在车上,贾XX与单XX电话联系后,几人一起到了高村单XX家。他先和乔XX进了单XX家,后将贾XX也叫了进去,乔XX把之前的欠条给了贾XX,并说他当时做了担保,以后就找他要钱,并让贾XX再给他打个欠条,贾XX就又给他打了个欠条,几人就从单XX家走了,走到紫金山街和呈王路十字路口时,他给乔XX说让贾XX下车吧,乔XX的人将贾XX放走。3、证人单XX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5日22时许,贾XX给他打电话说马上到他家。过了半小时左右,乔XX和袁XX直接到他家,袁XX让贾XX把贷款直接给了袁XX,他说得贾XX同意。乔XX就打电话让人进来,贾XX和两个陌生男子就进来了。乔XX,袁XX、贾XX三人就一起说钱的事,贾XX把以前欠乔XX的欠条改成了欠袁XX的钱,又让他在见证人上签了字。后贾XX同袁XX、乔XX,还有两个男子就开车走了。4、借条证实,贾XX于2015年3月17日向乔XX出具人民币85000元的借条一张,又于2015年4月5日向袁XX出具85000元的借条一张。5、法医学人体伤情程度鉴定书结论为贾XX之损伤构成轻微伤。6、收条及谅解书证实,被告人乔XX、李XX、薛XX已赔偿被害人贾XX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贾XX对三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7、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运中刑一终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薛XX于2008年4月1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8、三被告人对于上述事实供认不讳。原判认为,被告人乔XX、薛XX、李XX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侯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乔XX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薛XX、李XX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鉴于三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较好,且能够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故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乔XX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被告人薛XX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三、被告人李XX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上诉人乔XX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量刑不当为由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所采信的证据均经一审法院庭审质证、认证,证据确实、充分,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并不再赘述。关于上诉人乔XX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判根据共同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的大小,认定上诉人乔XX系主犯,原审被告人薛XX、李XX系从犯,鉴于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能够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对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量刑适当,故对上诉人乔XX上诉理由不予支持。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共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审理期间,上诉人乔XX因病死亡,依法对其予以终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乔XX终止审理。二、维持侯马市人民法院(2016)晋1081刑初158号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占元审 判 员  李绍颂代理审判员  李 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