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民初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胡林军、郑全保、阮雪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林军,郑全保,阮雪琴,郏菊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2民初874号原告:胡林军,男,198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郑全保,男,196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告:阮雪琴,女,196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告:郏菊芳,女,197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胡林军与被告郑全保、阮雪琴、郏菊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林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全保、阮雪琴、郏菊芳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林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郑全保、阮雪琴立即偿还借款1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1%从借款之日起算至法院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2、判令被告郏菊芳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郑全保与被告阮雪琴系夫妻关系。被告郑全保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6年4月27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由被告郏菊芳担保。嗣后,经原告催讨,被告郑全保未还本付息,被告郏菊芳亦未承担保证责任。被告郑全保、阮雪琴、郏菊芳均未作答辩和举证。本院已向被告郑全保、阮雪琴、郏菊芳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被告郑全保、阮雪琴、郏菊芳既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没有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其放弃了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借条原件、结婚登记申请书,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郑全保与阮雪琴于1992年12月22日登记结婚。原告与被告郏菊芳未约定保证方式、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限。本院认为:被告郑全保、阮雪琴、郏菊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审理。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条,原告与被告郑全保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可以认定,并且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郑全保向原告借款10000元,事实清楚。现原告向被告郑全保主张债权,被告郑全保至今未还本付息,显属违约,应承担及时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的民事责任。因该笔债务发生于被告郑全保、阮雪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阮雪琴未举证证明原告与被告郑全保约定该债务为郑全保个人债务,也未举证证明郑全保、阮雪琴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且原告知道该约定,因此本案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阮雪琴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另,根据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对担保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故被告阮雪琴应对被告郑全保的债务本息承担连带偿付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利向被告郑全保追偿。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全保、阮雪琴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胡林军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1%从2017年2月3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告郏菊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郏菊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利向被告郑全保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元,由被告郑全保、阮雪琴负担;由被告郏菊芳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金亚萍人民陪审员 陈美英人民陪审员 葛丰满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书 记员 叶莎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