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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辖终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崔婵娟、姚柱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婵娟,姚柱华,佛山市南海区零点五金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6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崔婵娟,女,198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柱华,男,198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零点五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黎佳。上诉人崔婵娟、姚柱华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零点五金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5民初27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崔婵娟、姚柱华上诉称,被上诉人与两上诉人曾书面约定,如双方发生涉案争议,双方均可将争议交由上诉人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即东莞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东莞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现有证据,本案属于合同方对合同履行地点没有约定的情形,故本案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确定合同履行地。本案系被上诉人起诉请求支付欠款,争议标的为上诉人的给付货币义务,故被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可认定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主张双方有书面约定管辖法院,但没有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钟斯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潘秀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