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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民初4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志恒与天津市大汉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恒,天津市大汉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4335号原告:张志恒男,196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天津市大汉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663050682U),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航天道26号农科大厦第16层1601号。法定代表人:阎世芳,经理。原告张志恒与被告天津市大汉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恒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志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吴子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