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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7民初3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3750连云港市新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德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市新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德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07民初3750号原告:连云港市新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黄海东路(原新世纪大酒店)。法定代表人:刘占昌,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西飞,江苏衡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德凤,女,197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连云港市新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安物业公司)与被告王德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伟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后审理中因案情需要依法转为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新安物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西飞、被告王德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新安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1878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新安物业公司系赣榆县飞尔世纪花园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被告系该小区10号楼3单元501室的业主,该户住房面积115.94平方米,根据《业主公约》和原告报赣榆区房管处备案的收费内容与标准规定,每户业主应按每平方每月0.35元交纳物业费,被告拖欠2014年9月17日至2016年3月17日共18个月的物业管理费730元及利息,后经飞尔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及赣榆区物价局的批准,自2016年3月1日起将原物业费由每平方每月0.35元调整为每平方每月0.55元,被告拖欠2016年3月17日到2017年9月30日共18个月的物业管理费1148元及利息,两项合计欠费1878元及利息,经多次催要拒绝交纳。被告王德凤辩称:欠物业费属实,但我不同意交纳。我住在五楼,但是物业公司收了六楼住户8000元,允许六楼居民搭建房屋,进行装修,致使五楼我家的卧室漏雨,并造成我家床、被褥等财产损失,至今墙面都一直滴水,我找物业反映多次,并未处理,修好漏雨地方,我才交物业费。经审理查明:原告新安物业公司系赣榆县飞尔世纪花园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被告王德凤系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飞尔世纪花园小区业主(建筑面积115.94平方米),2008年9月18日原被告签订《业主公约》,后原告于2011年9月27日就物业费收费内容与标准报赣榆区房管处备案,同意该小区多层住宅每平方每月按0.35元收取管理公共服务费,后于2014年12月30日飞尔世纪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新安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服务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约定物业公司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0.55元/月,并于2016年1月22日经赣榆区物价局批准备案。被告拖欠2014年9月17日至2016年3月17日共18个月的物业管理费730元(115.94平方米×0.35元每月每平方米×18个月)及利息,自2016年3月1日起将原物业费由每平方每月0.35元调整为每平方每月0.55元,被告拖欠2016年3月17日到2017年9月30日共18个月的物业管理费1148元(115.94平方米×0.55元每月每平方米×18个月)及利息,两项合计欠费1878元及利息。原告新安物业公司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本院。庭审中,被告王德凤认可其弟弟王德伦代签的业主公约并提交了照片予以证明房屋卧室漏雨的情况,原告对上述照片不予认可,认为如果照片属实则是房屋质量问题,与物业服务没有关系,如果是第三人造成财产损失可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已的权利,但不是被告拒交物业费的法定理由。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法庭提供的业主公约、关于同意飞尔世纪花园小区前期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备案的通知、物业服务合同、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备案表、书面催告物业费公示照片、被告提供的照片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已经本院审查,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物业服务合同是一种有偿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公司提供物业服务,业主应支付相应的服务费。原告收取物业费,按每月0.35元/㎡收取物业费的标准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监审备案,具有合法依据。被告住房面积115.94平方米,自2014年9月17日至2016年3月17日计18个月,应交物业费730元。原告主张2016年3月17日至2017年9月30日物业费,因物业服务合同第十条中约定按《业主公约》约定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相关费用,而《业主公约》则明确约定第一次缴纳物业管理费的时间为入住时(按年交),第二次为上次交费期满结束前一个星期内(按季交),故存在尚未履行期间,本案中暂不予处理。关于被告辩称其房屋卧室漏雨问题,认为因楼上居民违章搭建,进行装修,给被告造成损害,被告可以依法对实际侵权人主张权利,被告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无法律依据。原告要求被告自起诉之日支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对于原告诉讼请求中的合理合法部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法律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德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连云港市新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73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5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被告王德凤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王德凤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李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刘芳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二)《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法律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