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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执5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马拉史、罗根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拉史,罗根且,杨德付,杨清国,杨清分,丁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5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拉史,男,1941年10月10日出生,彝族,现住四川省盐边县。申请执行人:罗根且,女,1933年9月10日出生,彝族,现住四川省盐边县。申请执行人:杨德付,男,1952年6月7日出生,彝族,现住四川省盐边县。申请执行人:杨清国,男,1985年4月26日出生,彝族,现住四川省盐边县。申请执行人:杨清分,女,1990年10月16日出生,彝族,现住四川省盐边县。被执行人:丁强,男,198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广饶县丁庄镇丁屋村村民,现羁押于广饶县看守所。本院在执行马拉史、罗根且、杨德付、杨清国、杨清分与丁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丁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丁强银行账户存款811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广饶县人民法院指定收款账户:户名:广饶县人民法院账号:82×××35开户行: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广饶支行审判员  朱其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景素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