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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执恢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4-20

案件名称

董易、尤溪县金鸡车水电有限责任公司、王俊勇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闽04执恢77号董易、尤溪县金鸡车水电有限责任公司、王俊勇:你们与福建尤溪县华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4)三民初字第49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福建尤溪县华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后,你们与福建尤溪县华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3日达成分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2017年1月24日申请执行人福建尤溪县华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你们已履行完毕,要求作结案处理,现告知你们本案已结案。特此通知审判员  刘仙桂书记员  叶 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