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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17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彭进、唐济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进,唐济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1784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约翰迪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十三大街89号一层。法定代表人:StevenNoelOwenson,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彭进,男,197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被申请人:唐济超,男,197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解除保全申请人约翰迪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彭进、唐济超保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作出(2016)津0116民初1784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彭进、唐济超银行存款854925.6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约翰迪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彭进、唐济超银行存款854925.65元的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约翰迪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彭进、唐济超银行存款854925.65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翟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宋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