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522执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程吉辉与李宝民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友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友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吉辉,李宝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22执386号申请执行人程吉辉,男,54岁。被执行人李宝民,男,55岁。本院在执行程吉辉与李宝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宝民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刘朋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