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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5民初2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胡恩与成都腾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惠州市百年丽人化妆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恩,成都腾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惠州市百年丽人化妆品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2005号原告:胡恩,男,1995年1月10日出生,住固始县。被告:成都腾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世纪城南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77386673L。法定代表人:何显科,经理。被告:惠州市百年丽人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澳大道惠州工业园区金钟路**号**栋厂房第*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6178905682。法定代表人:薛风华,经理。原告胡恩与被告成都腾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惠州市百年丽人化妆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胡恩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系原告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无违法之处,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恩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恩负担。审判员 王 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陈骥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