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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8民初1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样彩与解忠华、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样彩,解忠华,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8民初1728号原告:刘样彩,女,195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晋县。被告:解忠华,男,1977年8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冀州市。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肥乡经济开发区民生街中段庞大汽车园区6号。负责人:郑永强,该公司经理。原告刘样彩与被告解忠华、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刘样彩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刘样彩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解忠华、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的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样彩撤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计550元,由原告刘样彩负担。审判员  李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