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02民初6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丽水市德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许昆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丽水市德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许昆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民初6928号之二原告:丽水市德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联合管理人),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括苍路163号4楼。诉讼代表人:张笑俏,该管理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淑华、夏金松,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昆安,男,193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国平,男,194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做出(2016)浙1102民初692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依法查封被告许昆安所有的坐落于丽水市莲都区城关镇丽水日报社大院1幢301室的房产〔房产证号:01××27号、01××59号〕,保全价值计人民币475000元。现原告已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许昆安所有的坐落于丽水市莲都区城关镇丽水日报社大院1幢301室〔房产证号:01××27号、01××59号〕的房屋产权的保全。审 判 长 周跃飞审 判 员 练 卿人民陪审员 周丽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书 记员 钟梓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