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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6执恢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张翠荣与李今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6执恢45号申请执行人张翠荣与被执行人李今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9日作出的(2013)和民初字第6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曾于2013年9月4日立案执行的(2013)和执字第292号执行案件,因被执行人李今女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了执行程序。权利人于2017年6月1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65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今女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依法裁定扣划了被执行人李今女的工资款44300元,另被执行人李今女自动履行了21200元义务,共计65500元,此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张翠荣。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通知如下:(2013)和民初字第635号民事调解协议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