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2民初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孙斌与金文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斌,金文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2民初483号原告:孙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恒春。被告:金文武。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荣昌,系辽宁方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斌诉被告金文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燕杰人民陪审员 李东晔人民陪审员 陈玉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隋晓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