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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2民初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孙斌与金文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斌,金文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2民初483号原告:孙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恒春。被告:金文武。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荣昌,系辽宁方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斌诉被告金文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燕杰人民陪审员  李东晔人民陪审员  陈玉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隋晓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