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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执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长沙中德兴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中德兴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澳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AOJIENROLMENTCENTREOFINTERNATIONALEDUCATIONLIMITED(澳际国际教育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2执340号申请执行人:长沙中德兴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名城大厦1207房。法定代表人:曾雪姣,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澳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灯市口大街33号国中大厦2层。法定代表人:宗爱茹,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AOJIENROLMENTCENTREOFINTERNATIONALEDUCATIONLIMITED(澳际国际教育中心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仲裁委员会(2016)沪仲案字第1577号裁决书,于2017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北京澳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AOJIENROLMENTCENTREOFINTERNATIONALEDUCATIONLIMITED(澳际国际教育中心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二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北京澳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AOJIENROLMENTCENTREOFINTERNATIONALEDUCATIONLIMITED(澳际国际教育中心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澳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AOJIENROLMENTCENTREOFINTERNATIONALEDUCATIONLIMITED(澳际国际教育中心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一千五百五十元以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二、被执行人北京澳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AOJIENROLMENTCENTREOFINTERNATIONALEDUCATIONLIMITED(澳际国际教育中心有限公司)应根据申请人长沙中德兴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在2015年1月6日邮件中提供的《2014年未付佣金一览表》的有关内容,向申请人长沙中德兴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合作协议》项下未结清的签约客户相对应的《海外佣金汇总表》。如二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则依法冻结、划拨二被执行人北京澳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AOJIENROLMENTCENTREOFINTERNATIONALEDUCATIONLIMITED(澳际国际教育中心有限公司)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实际履行上述义务之日止的迟延履行金的相应银行存款。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澳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AOJIENROLMENTCENTREOFINTERNATIONALEDUCATIONLIMITED(澳际国际教育中心有限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四、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北京澳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AOJIENROLMENTCENTREOFINTERNATIONALEDUCATIONLIMITED(澳际国际教育中心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主执行官杨世军执行员  王玮珂执行员  陈海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高腾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