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7民初11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红卫与河北通用微波塔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卫,河北通用微波塔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初1110号之一原告:李红卫,男,198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景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景县景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北通用微波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景县广川镇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证:746887277。法定代表人:冯福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学功,河北泽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红卫与被告河北通用微波塔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红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89元,诉讼保全费4020元,由原告李红卫承担。审判员 吴胜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温明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