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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刑初1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崔小冬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小冬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刑初1460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小冬,男,198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3日被羁押,同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辩护人黄发林,广东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7]14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小冬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佳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小冬及其辩护人黄发林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5年8、9月期间,被告人崔小冬通过网购购得零件并自行组装成一支气枪。随后崔小冬以购买的零件有漏气为由联系网络的商家,商家便免费再次发给崔小冬零件。崔小冬将补发的零件再组装成一支气枪。后崔小冬还在网上购得瞄准器及钢珠。最后崔小冬将上述两支气枪及瞄准器、钢珠带回广东省电白县霞洞镇坡田田头村2号家中用作打老鼠。2017年3月3日崔小冬被抓获,并带办案民警到广东省电白县霞洞镇坡田田头村2号起获两支气枪及钢珠2685粒。经鉴定两支气枪均为自制气枪(以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军用枪)。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崔小冬的供述及对涉案枪支、用手机网购记录截图等的指认笔录;枪支检验报告;扣押清单;户籍证明;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崔小冬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崔小冬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均无异议。辩护人具体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私密的持有枪支,并非公开持有枪支;2.被告人所持有的第二支枪支的来源,是网店商家擅自寄出给被告人,并不存在交易关系;3.被告人是初犯,如实供述;请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小冬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崔小冬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军用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崔小冬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崔小冬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涉案在押的枪支应予以没收、销毁。关于本案的定性,因本案现有证据反映,被告人一直供认自己是从网上购得零件后组装成枪支,但对其所提及的“一套快排”(可独立组装成一支枪支)的说法并没有相应网上交易记录,按其供述虽可认定枪支零散件是购入得来,但难以认定其具有刑法意义上的非法买卖枪支的行为,故按客观归罪,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认定。对于辩护人提出的第2点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以零件漏气为由联系网店商家,致使商家再次发货,上述两行为不能割裂看待,因为二次发货首先是以双方此前的交易关系为基础,其次是基于被告人对货物零件提出的质疑,无论被告人是否再因此支付款项,均不能否认二次发货是为解决交易中的问题而作出,亦不能否认交易关系的存续,商家并非无缘无故二次发货。辩护人提出的该点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崔小冬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日起至2017年11月2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二、对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的涉案两支枪支予以没收,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燕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陈家华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