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2民初2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05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盛世春都商砼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锋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市盛世春都商砼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锋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12民初2592号申请人:哈尔滨市盛世春都商砼有限公司,所在地哈尔滨市阿城区哈红公路88号。法定代表人:范晓丽,职务经理。被申请人:哈尔滨市锋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238号A单元23层D区。法定代表人:徐凤军,职务经理。申请人哈尔滨市盛世春都商砼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哈尔滨市锋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哈尔滨市盛世春都商砼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哈尔滨市锋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锦州银行哈尔滨泰山路支行开立的账户,哈尔滨市盛世春都商砼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车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哈尔滨市盛世春都商砼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哈尔滨市锋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锦州银行哈尔滨泰山路支行的账户(帐号41×××47)金额103.8万元,冻结期限1年;二、查封申请人哈尔滨市盛世春都商砼有限公司所有的提供担保的黑A×××××号、黑A×××××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两辆,查封期限2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哈尔滨市盛世春都商砼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春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刘薇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