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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02民初1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刘星国与被告喻晓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星国,喻晓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02民初1550号原告:刘星国,男,生于1974年,住巴中市巴州区。被告:喻晓风,男,生于1955年,住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星国与被告喻晓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星国于2017年6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喻晓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星国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星国撤回其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收取300元,由原告刘星国负担。审判员  XX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袁 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