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7民初2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朱俊与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7民初2647号原告:朱俊,男,198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永平,襄阳市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提起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被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洪源市场综合楼二楼。负责人:王琳,经理职务。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俊与被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朱俊负担。审判员 曾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袁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