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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行审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淄博市国土资源局、淄博市周村区北郊镇梅家村村民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淄博市国土资源局,淄博市周村区北郊镇梅家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306行审15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30000422460XJ,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60号。法定代表人孙中华,局长。委托代理人李世国,淄博市国土资源局淄博经济开发区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淄博市周村区北郊镇梅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淄博市经济开发区北郊镇梅家村。法定代表人梅新军,主任。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淄国土资经开罚字〔2016〕第17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淄博市周村区北郊镇梅家村村民委员会作出的淄国土资经开罚字[2016]第17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伯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