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33财保4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殷京彬、檀文清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殷京彬,檀文清,李荣立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3财保49号之二申请人殷京彬,男,1972年7月29日生,汉族,住赵县。被申请人檀文清,男,1965年9月3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系冀A×××××号轻型货车驾驶人。被申请人李荣立,男,住石家庄市栾城区。系冀A×××××号轻型货车车主。殷京彬与檀文清、李荣立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作出(2017)冀0133财保49号民事裁定,扣押了檀文清驾驶的登记在李荣立名下的冀A×××××号轻型货车。殷京彬已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檀文清驾驶的登记在李荣立名下的冀A×××××号轻型货车采取的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少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