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81民初1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原告吴国秋与被告马俊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国秋,马俊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81民初1466号原告:吴国秋,女,197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娄家店乡七家子村。被告:马俊军,男,197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娄家店乡来其营村原告吴国秋与被告马俊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吴国秋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国秋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和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国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秀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于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