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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2民初2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春荣诉承德市狮子沟国有林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荣,承德市狮子沟国有林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2118号原告张春荣。被告承德市狮子沟国有林场,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小老虎沟碧麓花园二期后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闫晓军,职务场长。委托代理人于阁,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春荣诉承德市狮子沟国有林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王亚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春荣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退还原告150.00元,由原告承担150.00元。审判员  王亚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崔诗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