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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民初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平舆县华嘉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平舆县九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张桂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舆县华嘉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平舆县九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张桂兰,李强,鲍建华,张发元,秦喜凤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3民初273号原告:平舆县华嘉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平舆县清河大道中段东侧。法定代表人:王锦州,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运,该公司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阔宇,该公司员工。被告:平舆县九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平舆县丰产路东段南侧。法定代表人:张桂兰该公司经理。被告:张桂兰,女,汉族,1966年6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李强,男,汉族,1979年11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鲍建华,男,汉族,1988年6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张发元,男,汉族,1963年8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秦喜凤,女,汉族,1963年6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张发元、秦喜凤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伟,男,198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系二被告之子。原告平舆县华嘉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平舆县九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张桂兰、李强、鲍建华、张发元、秦喜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国运、邹阔宇,被告平舆县九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张桂兰、李强、鲍建华,被告张发元、秦喜凤的委托代理人张军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平舆县华嘉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诉称,2015年8月26日,平舆县九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为在中原银行平舆县支行贷款200万元,向其与李强、鲍建华提出担保申请,其与李强、鲍建华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同时,张发元、秦喜凤夫妇以其共有的房产提供了抵押担保。该款到期后,其代为清偿了本金200万元及利息6.57万元。为此,请求被告方偿还其代为清偿的贷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6.57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被告平舆县九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张桂兰辩称,原告所述贷款属实,因该贷款各被告都使用了,谁使用多少应当偿还多少,其仅用50万元,同意偿还50万元及相应利息。被告鲍建华辩称,其与被告张桂兰系母子关系,各被告应当按照实际用款各自承担相应清偿责任,其作为担保人之一,其是对50万元进行的担保,同意在50万元及相应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强辩称:该款贷出后,其实际使用110万元,同意承担11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的清偿责任。被告张发元、秦喜凤辩称,该款贷出后,其实际使用40万元,同意承担4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的清偿责任。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6日,平舆县九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签订借款200万元的合同一份,借款期限为一年。原告平舆县华嘉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李强、鲍建华分别为该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李强出具承诺书愿意对贷款200万元负责连带清偿全部责任,鲍建华出具承诺书愿意对申请的担保贷款500万元提供保证,并以其个人及家庭全部财产负责连带清偿欠款本息。同时,张发元、秦喜凤夫妇以其位于平舆县××大道南段东侧房产证为第××号的共有的房产提供了抵押担保,并就该房产签订了抵押担保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物登记。该200万元借款贷出后,张桂兰实际使用50万元,2015年8月30日,平舆县九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张桂兰(甲方)与李强(乙方)签订协议书,双方约定甲方使用贷款中的50万元,乙方使用贷款中的150万元,甲乙双方按照各自使用的款项每月支付贷款利息,一年到期按照各自使用的金额向银行偿还本金和利息。之后,李强将其占有的150万元中的40万元交给另外担保人张发元、秦喜凤使用。该200万元借款逾期后,2017年1月4日,原告将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6.57万元全部付清。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与中原银行驻马店分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张发元、秦喜凤出具的以其房产抵押合同,李强、鲍建华出具的连带担保承诺书、代为偿还本金200万元及利息6.57万元凭证,被告张桂兰提供与李强签订的协议书及双方提供的其它相关证据材料,以及庭审中的相互陈述在卷相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平舆县九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借中原银行驻马店分行款200万元,平舆县华嘉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鲍建华、李强对借款本息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该借款逾期后,原告代为借款人清偿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6.57万元,其有权向借款人及其他连带责任担保人进行追偿。鲍建华对全部借款的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诺书》中显示的“500万元”,应当认定为出具承诺书时的笔误,且承诺书中承诺负责连带清偿欠款本息,应与李强一起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桂兰不是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和担保人,其在借款过程中履行的是职务行为,依法应当由被告平舆县九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平舆县九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平舆县华嘉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本金200万元及利息6.57万元。被告李强、鲍建华对上述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325元,由被告平舆县九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李强、鲍建华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新民审 判 员  王晓颖人民陪审员  秦德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张梦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