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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4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樊领章与曹星灿、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领章,曹星灿,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4378号原告:樊领章,男,196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曹星灿,男,196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天山路万正商务大厦第四层。本院在审理原告樊领章诉被告曹星灿、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樊领章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曹星灿、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领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樊领章负担,剩余25元退还原告樊领章。审判员 王 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孔慧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