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82执1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安徽省增达公路养护管理有限公司与濮阳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增达公路养护管理有限公司,濮阳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82执1879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增达公路养护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898号新加坡花园A组团5幢105室。法定代表人:乔朝增,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国滨,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濮阳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麻红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增达公路养护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濮阳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增达公路养护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濮阳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1282民初7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发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