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303民初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姜汉红与谢奎元、张新枝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汉红,谢奎元,张新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303民初457号原告:姜汉红,男,196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乌海市。被告:谢奎元,男,汉族。被告:张新枝,女,汉族。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姜汉红诉被告谢奎元、张新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同日向原告姜汉红送达了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告知其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焦丽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华俊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