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22执恢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董西花与被申请执行人权光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西花,权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22执恢14号申请执行人:董西花,女,1961年8月3日生,河南省商丘市人,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学彬,男,1966年3月5日生,云南省砚山县县人,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特别授权。被申请执行人:权光明,男,1994年9月22日生,云南省砚山县人,公民身份号码XXXX,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西花与被申请执行人权光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的(2016)云2622民初433号民事判决书,由被申请执行人权光明支付申请执行人董西花医疗费等人民币共计11549.8元、承担诉讼费205元,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执行人权光明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董西花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申请执行人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作出(2016)云2622执215号执行裁定书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董西花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恢复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权光明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董西花医疗费等人民币共计11549.8元、承担诉讼费205元、承担本案执行费76元。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向被申请执行人父亲留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被申请执行人权光明仍未履行义务,也未申报其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权光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8日将被执行人权光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玉德审判员 李国继审判员 邬宜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陈文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