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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02执2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牛艳与马洪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艳,马洪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02执2983号申请执行人牛艳,女,196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通辽市,证件号码×××。被执行人马洪霞,地址通辽市。牛艳与马洪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0日作出的(2016)内0502民初116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马洪霞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牛艳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马洪霞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牛艳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马洪霞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牛艳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聂利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邓立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