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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1民初1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吕德连与董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德连,董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1民初1961号原告:吕德连,男,194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被告:董平,男,196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原告吕德连与被告董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原告吕德连民事诉状中提供的被告董平的住址无法送达,原告吕德连在合理期限内仍不能提供被告董平其他准确送达地址,导致本院无法通知被告董平应诉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原告吕德连又不能提供被告董平长期不在家的证明,本案不符合公告送达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吕德连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春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何梦菊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