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109执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梁飞连、黄月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飞连,黄月珠,杨步晓,杨步合,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9执89号申请执行人:梁飞连。申请执行人:黄月珠。申请执行人:杨步晓。申请执行人:杨步合。四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英伟,南宁市邕宁区��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飞连、黄月珠、杨步晓、杨步合与被执行人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1民终30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均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到金融、土地、房产、车管等部门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被执行人XX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依法对被执行人XX拘留十五日。此外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1民终30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景强审判员  黄 诚审判员  韦 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陆 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