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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2民初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福顺与陈丽红、陈春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顺,陈丽红,陈春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2民初774号原告:张福顺,男,汉族,1925年12月2日生,住荥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飞,男,汉族,1965年4月16日生,住郑州市惠济区。被告:陈丽红,女,汉族,1977年12月8日生,住荥阳市。被告:陈春景,男,汉族,1950年12月14日,住荥阳市。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奇,男,汉族,1977年5月31日生,住荥阳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15号楼。负责人:郭强,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卜连杰,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福顺与被告陈丽红、陈春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福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福顺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福顺负担。审判长 刘 沛审判员 孙新蕾审判员 赵 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徐海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