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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9执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仁双与被执行人牛全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仁双,牛全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9执309号申请执行人:刘仁双,男,1971年10月28日出生于陕西省白河县,汉族,住白河县。被执行人:牛全军,男,1980年1月8日出生于陕西省白河县,汉族,住白河县。申请执行人刘仁双与被执行人牛全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刘仁双依据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929民督2号支付令,于2017年5月2日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7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6月1日双方当事人达成以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牛全军于2017年12月3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刘仁双执行款10000元,逾期未给付,被执行人牛权军在本院恢复执行后自愿接受拘留、限制高消费、失信被执行人公示等执行措施。二、余款60000元于2018年12月31日前给清,自2018年1月1日起按照本金60000元,月利息1分支付利息。申请执行人刘仁双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的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刘仁双与被执行人牛全军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撤回申请执行,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内容,申请执行人可按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929执3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若不按协议约定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二年内再申请执行。审判员  李昌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万传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