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4民初2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程东与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东,张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2782号原告:程东,男,1987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被告:张涛,男,1985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原告程东与被告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原告程东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东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0元,已经减半收取为1350元,由原告程东负担。审判员 陈孟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叶潇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