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5刑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马天宇、孔令乔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天宇,孔令乔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005刑初35号公诉机关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天宇,男,1993年3月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牡丹江市西安区。2015年5月8日因犯诈骗罪被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0元。2016年12月26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牡丹江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孔令乔(曾用名孔令侬),男,1993年8月6日出生于辽宁省葫芦岛市,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牡丹江市阳明区。2016年12月2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7年4月17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同年6月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牡西检诉刑诉(2017)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天宇、孔令乔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同年4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后建议公诉机关补充侦查,本案延期审理,同年5月25日恢复审理,同年5月31日再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天宇、孔令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被告人马天宇、孔令乔合谋以出售低价二手车为诱饵骗取被害人合同定金。为实施诈骗,马天宇在“陌陌”聊天软件上发布虚假的海关扣押车辆的信息和图片,孔令乔化名“李丽”(女性身份和职业)以高额佣金诱骗司某某办理三张银行卡用于收取钱款并与买车人见面、签订合同、收取钱款。被害人赵某通过从事二手车中介经营的被害人王某某获悉售车信息后,与王某某来到牡丹江市,同年11月23日,与司某某见面并签订车辆买卖合同,二人向司某某支付购车定金56000元(其中赵某支付20000元、王某某支付36000元)。司某某留存佣金6000元,将剩余50000元存入其事先申办的三张银行卡内交给马天宇。随后,马天宇在牡丹江市西安区西一条路平安街龙江银行将银行卡内的49900元取走。2017年12月26日,被告人马天宇、孔令乔在牡丹江火车站被牡丹江市公安局西安分局抓获。公安机关依法向司某某追缴赃款6000元,扣押孔令乔赃款4655元,孔令乔家属代为退还赃款45345元,发还被害人王某某36000元,发还被害人赵某20000元。另查,被告人马天宇在庭审过程中提出检举他人犯罪,经牡丹江市公安局爱民分局侦查,暂时无法确定犯罪事实。2015年5月8日,被告人马天宇因犯诈骗罪被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0元(罚金已缴纳;2014年11月2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5年5月12日被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天宇、孔令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提取笔录、扣押发还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购买火车票记录、指认取银行卡及取款地点照片、微信、短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截图、汽车购买合同原件、通话记录、情况说明、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牡丹江市公安局爱民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工作情况说明等;证人司某某、乔某某、吕某、徐某某、崔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某、赵某的陈述;被告人马天宇、孔令乔的供述和辩解;牡丹江市公安局电子数据检验鉴定中心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天宇、孔令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系共同犯罪,马天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孔令乔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孔令乔应减轻处罚。马天宇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刑罚,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马天宇检举他人犯罪未查证属实,不构成立功。归案后马天宇、孔令乔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孔令乔家属代为退还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15)牡东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书对马天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0(此罚金已缴纳)的缓刑部分;二、被告人马天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与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6日起至2021年10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孔令乔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刘 辉审 判 员 杨 旭人民陪审员 孙月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常美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