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02民初1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豆某与吴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豆某,吴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02民初1340号原告:豆某,男,汉族。被告:吴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豆某诉被告吴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接到我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且未向我院申请诉讼费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