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213民初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645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梁溪支行与徐文好、巴效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梁溪支行,徐文好,巴效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13民初64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梁溪支行,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人民中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835895957N)。负责人:朱皆康,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鹏飞,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卫兴,该行职工。被告:徐文好,男,1972年11月10日生,回族,住安徽省肥西县。被告:巴效会,女,1970年5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梁溪支行(原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城中支行,以下简称无锡梁溪工行)诉被告徐文好、巴效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无锡梁溪工行的委托代理人杨鹏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文好、巴效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无锡梁溪工行诉称事实:1、主债务情况:贷款人是徐文好、巴效会;贷款于2015年9月10日发放;贷款本金为90万元,贷款期限自2015年9月10日至2040年9月10日止;贷款利率为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下浮5%,逾期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徐文好、巴效会截至2016年11月连续逾期6期未按约还款,至2017年5月21日结欠借款本金888923.38元、利息46448.09元。徐文好、巴效会应承担无锡梁溪工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8342元。2、物的担保情况:徐文好、巴效会以其名下抵押的位于无锡市××室项下房产(他项权证号为锡房他证字第××号)为其上述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债权数额为90万元。请求法院判决:1、徐文好、巴效会立即向无锡梁溪工行归还借款本金888923.38元、利息46448.09元,并自2017年5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9825%计算利息;以及无锡梁溪工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28342元。2、对徐文好、巴效会的前述第1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无锡梁溪工行有权以徐文好、巴效会抵押的他项权证为锡房他证字第××号的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被告徐文好、巴效会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本院认为:无锡梁溪工行诉称事实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凭证、个人贷款账户明细、房屋他项权证、聘请律师合同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徐文好、巴效会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归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梁溪支行借款本金888923.38元,并支付利息(计算至2017年5月21日为46448.09元,自2017年5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9825%计算),息随本清。二、徐文好、巴效会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梁溪支行律师费28342元。三、徐文好、巴效会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归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梁溪支行有权对他项权证为锡房他证字第××号项下房产,以折价、变卖或者拍卖所得价款,在9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项还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43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6元,合计18996元(已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梁溪支行预交),由徐文好、巴效会共同负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梁溪支行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利丹代理审判员  茆倩娣人民陪审员  陈伯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欣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六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