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山西康伟集团有限公司与山西明源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康伟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明源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四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执78号申请执行人山西康伟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卞炳侠,董事长。住所地:沁源县灵空山镇水泉坪村。被执行人山西明源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原梅蓉,董事长。住所地:沁源县郭道镇郭道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08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山西明源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第四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明源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425.331625万元(含执行费141512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平审判员 申志勇审判员 李晋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姬凌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