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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山西康伟集团有限公司与山西明源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康伟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明源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四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执78号申请执行人山西康伟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卞炳侠,董事长。住所地:沁源县灵空山镇水泉坪村。被执行人山西明源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原梅蓉,董事长。住所地:沁源县郭道镇郭道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08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山西明源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第四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明源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425.331625万元(含执行费141512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平审判员  申志勇审判员  李晋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姬凌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