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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民辖终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常雪银、高娟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雪银,高娟,东莞市财东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民辖终4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常雪银,女,汉族,1987年8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刚,广东尚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建军,广东尚融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娟,女,汉族,1986年2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扬云,广东经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卓颖,广东经致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原审第三人:东莞市财东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星城社区环城东路400号景天花园20栋141号商铺。法定代表人:石远财。上诉人常雪银因与被上诉人高娟、原审第三人东莞市财东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1971民初14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常雪银上诉称,《房屋买卖合同》第12条约定了争议的管辖,包括向物业所在地法院起诉或由当地仲裁委员会(即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仲裁,后因双方发生争议,而合同对争议处理方式约定不明,故口头约定争议由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不予受理本案。被上诉人高娟、原审第三人东莞市财东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均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案涉房屋位于新世纪星城小区,该地是本案合同履行地,该地属东莞市东城区辖区,亦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常雪银称双方曾口头约定争议由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管辖,未能举证证明,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海晖审 判 员  李远伦代理审判员  李达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杨淑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