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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81执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广州市敏嘉制造技术有限公司与山西福川制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敏嘉制造技术有限公司,山西福川制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81执413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敏嘉制造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永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山西福川制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书龙。本院在执行广州市敏嘉制造技术有限公司与山西福川制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按照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5民初1364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完成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委托调查并函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高平市人民法院(2017)晋0581执413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田红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