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7民初1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苏碧香与李团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碧香,李团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7民初1011号原告:苏碧香,女,195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赫章县,被告:李团柱,男,1967年1月27日出生,彝族,住赫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碧香诉被告李团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与自己达成还款协议现无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碧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0.00元,减半收取270.00元,由原告苏碧香负担。审 判 员 罗 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法官助理 罗孝全书 记 员 郭 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