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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辖终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州亚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州亚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6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负责人:熊力,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亚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毛亚英,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亚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民初200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上诉称:本案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且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位于广州,由广州市相关法院管辖更有利于案件处理和节约诉讼资源。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安装工程一切险保险单》约定,保险工程地址为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小塘金达路12号,即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据此,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翔审 判 员  周辉代理审判员  陈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张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