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91行审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郑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第六大队、赵黎明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郑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第六大队,赵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1**行审228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第六大队,住所地郑州市东风东路与熊儿河路向西200米。法定代表人赵勇,大队长。委托代理人赵阳,郑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第六大队民警。被执行人赵黎明,男,199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受理申请人郑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第六大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黎明行政处罚执行一案,经合议庭审查认为,郑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第六大队作出的410199-1105479352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理行政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郑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第六大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黎明行政处罚执行一案准予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华人民陪审员 师 卉人民陪审员 冯佩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高国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