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3民初1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锋与洛阳市飞云暖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李红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锋,洛阳市飞云暖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李红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民初1156号原告:王锋,男,1988年11月4日生,汉族。被告:洛阳市飞云暖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丽春东路男11幢4-102号。法定代表人:李红林,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红林,男,1978年2月28日生,汉族。原告王锋与被告洛阳市飞云暖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李红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王锋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锋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锋负担。审判员 刘伟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刘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