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02民初6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李一与谯城区张店乡岳楼小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一,谯城区张店乡岳楼小学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602民初6919号原告:李一,女,200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法定代理人:李某(原告李一的父亲),男,198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丰啸林,安徽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1510319764被告:谯城区张店乡岳楼小学。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法定代表人:支大民,该小学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献礼,安徽董志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0210740665原告李一与被告谯城区张店乡岳楼小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一的法定代理人李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丰啸林,被告谯城区张店乡岳楼小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献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谯城区张店乡岳楼小学赔偿李一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鉴定费用由谯城区张店乡岳楼小学承担。诉讼过程中,李一变更诉讼请求第1项为:判令谯城区张店乡岳楼小学赔偿李一各项损失共计45210元。事实和理由:李一为谯城区张店乡岳楼小学附属幼儿园的学生。2016年4月14日午时,因学校课间无人监管,且幼儿园未设置卫生间等场所(配套设施不完善),李一在去小学院内上厕所时摔伤右手前臂,诊断为右尺骨骨折伴桡骨小头脱位。李一因该次事故受伤住院治疗,谯城区张店乡岳楼小学拒不赔偿李一的损失。谯城区张店乡岳楼小学辩称,李一所诉部分与事实不符。李一受伤是因为其自身玩耍不慎摔倒造成的,当时有老师监管。李一受伤我方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适当进行补偿。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李一为谯城区张店乡岳楼小学附属幼儿园的学生。2016年4月14日课间休息时间,李一在学校内玩耍时不慎撞到墙上,造成右尺骨骨折伴桡骨小头脱位。李一受伤后在亳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天,后因手术取出内固定物在亳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天,共计支付医疗费19194.93元。李一的伤残情况及休息期、护理期、营养期经安徽东升司法鉴定所鉴定,其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认为:被评定人李一因外伤致右尺骨骨折伴桡骨小头脱位经治疗后留有一定残疾,但未达到伤残。休息期18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90日。李一支付鉴定费1900元。李一现年7周岁,为农村户口。本院认为:李一在被告谯城区张店乡岳楼小学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伤害的事实清楚,李一在玩耍时疏忽大意,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负次要责任;谯城区张店乡岳楼小学的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管理未成年学生职责期间,没有及时发现学生的行为具有危险性,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和制止,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亦存在过错,应负主要责任。李一在此次事故中的损失为:医疗费19194.93元、护理费6853.2元(114.22元/天×60天)、营养费2700元(30元/天×9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100元/天×7天)、交通费210元(30元/天×7天)、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鉴定费1900元,合计34558.13元。谯城区张店乡岳楼小学以承担60%为宜,即20734.88元(34558.13元×60%)。李一诉求各项损失共计45210元,因该诉讼请求超出本院查明的其应得赔偿额,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谯城区张店乡岳楼小学辩称其在本次事故中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与事实不符,对该辩解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谯城区张店乡岳楼小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李一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0734.88元;二、驳回原告李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李一负担280元,由被告谯城区张店乡岳楼小学负担24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振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