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2执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刚与被执行人大同市华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钱给付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刚,大同市华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328号申请执行人刘刚,男,197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兴国寺街。被执行人大同市华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开发区樊庄村。法定代表人:沈颂华,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大同市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永泰南路格兰云天小区E座601室。法定代表人:葛建华,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刚与被执行人大同市华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钱给付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欠款1000万元,案件受理费81800元,共计10081800元。执行费77400尚未缴纳。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202民初12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雁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陈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