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982执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杨文博与毛金伟、杨红军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文博,毛金伟,杨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982执937号申请执行人:杨文博,男。委托代理人:张可建,男。被执行人:毛金伟,男。被执行人:杨红军,男。申请执行人杨文博与被执行人毛金伟、杨红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2015)敦民初字第16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金额207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证券、无房产,被执行人杨红军有车辆但不宜执行,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毛金伟仅执行5000元,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双方达成分期执行的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如不能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可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迎春审 判 员 龚天恩代理审判员 韩秀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段建军 微信公众号“”